供需大厅

登录/注册

公众号

更多资讯,关注微信公众号

小秘书

更多资讯,关注荣格小秘书

邮箱

您可以联系我们 info@ringiertrade.com

电话

您可以拨打热线

+86-21 6289-5533 x 269

建议或意见

+86-20 2885 5256

顶部

荣格工业资源APP

了解工业圈,从荣格工业资源APP开始。

打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版)修订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4-01 352
个人护理品原料配料其他包装设备及材料加工生产设备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四十五条指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改如下: 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

3月1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第四十五条专门针对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提出修改要求。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四十五条指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改如下:

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修改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十二条中的“卫生许可证”修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修改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修改为:“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