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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管新规年底施行,5月11日上海同步启动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

来源:荣格个人护理 发布时间:2026-05-12 61
个人护理品原料配料加工生产设备包装设备及材料检测及测试技术其他 产业动态监管与合规监管动态化妆品与个人护理品
新修订《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取消进口收货人与出口生产企业备案、优化检验地点设置、扩大样品展品便利化范围;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自 5 月 11 日起在上海口岸正式实施

5 月 11 日,海关总署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新办法将于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并设置 6 个月以上的政策过渡期。海关总署与国家药监局商定,在上海市同步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自 5 月 11 日起施行。

 

 

2025 年,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总值 1716.1 亿元,同比增长 2.74%,其中进口 1156.9 亿元,出口 559.2 亿元。上海关区进口额 404.4 亿元,占全国进口额的 35%,常年稳居第一口岸。此次新办法修订与电子标签试点同步推进,涉及的制度调整面较广,对进口品牌、本土出口企业、跨境电商和参展首发业态均有直接影响。

 

 

进口环节:备案要求与检验地点同步调整

 

新办法在进口环节集中调整了备案、检验地点与数据共享三类机制。

 

一是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

 

二是调整检验地点。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由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进口企业在通关后可由属地完成检验环节。

 

三是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海关与药监部门将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

 

四是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的特殊管理要求,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的适用范围。这一项调整面向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对品牌创新部门、研发中心与检测机构日常使用的进口样品通关流程有实际影响。

 

 

出口环节:取消生产企业备案,市场采购模式落地

 

出口端的调整方向,与近年中国化妆品出海规模扩张的节奏吻合。

 

新办法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要求,转而规定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同时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并试点远程属地查检、市场采购地申报检验等创新模式。

 

义乌的试点提供了一组可量化的参考数据。2025 年 7 月 31 日,全国首单市场采购出口化妆品在义乌完成通关;试点 9 个月以来,相关出口额突破 4.2 亿元。据海关总署测算,每票出口可为企业缩短通关时长 3 至 5 个工作日,节省成本约 5000 元。市场采购模式打破了传统生产地检验的限制,回应了「小额小批量」与「产地申报检验」两类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出海痛点。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在发布会上提到,近年具有「东方美学」元素的国潮美妆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融合沉香、桂花等传统香料、结合故宫、敦煌等文化 IP 的香水与彩妆产品,已经在海外市场形成一定影响。新办法对出口生产企业备案、检验地点、市场采购等环节的调整,从制度层面为相关业态的国际化扩张降低门槛。

 

 

参展、首发与样品展品流通获便利化通道

 

新办法对参展化妆品入境监管流程进行优化,对符合要求的进口化妆品样品、展品实施便利化通关政策、予以快速放行,目标是缩短国际新品在国内的上市周期。

 

便利化与安全监管同步推进。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孔晓邦在发布会上明确,海关将严格管理样品、展品的入境用途与进口数量,明确适用场景,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流向管理台账。样品、展品试用完毕后须按规定进行退运或销毁,形成「放得活、管得好」的全流程闭环。

 

对国内主要美妆类展会的进口品牌方而言,这一调整意味着首发新品、海外限定版的样品入境周期得到制度层面的明确支持,「首发、首展、首单、首店」相关业态也将受益。

 

 

上海试点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

 

办法修订同步启动的另一项重点,是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

 

化妆品电子标签是指以电子化存储机制承载化妆品中文标签内容、并以二维码形式呈现的数字化标签,本身是化妆品标签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扫码,可直接读取产品的相关信息。海关总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将上海市作为先行地区开展试点,自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海关副关长骆江洪在发布会上介绍,试点依托海关与药监部门的数据共享、业务联通,发布联合公告规范申报要素,由信息系统进行智能比对,推动化妆品监管由传统人工核验向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试点构建的协同体系将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

 

李劲松指出,选择上海作为先行地区,主要考虑到上海口岸的进口化妆品业务集聚程度高、应用场景丰富,便于全面检验新模式的系统稳定性、操作便捷性与监管实效性。

 

 

6 个月过渡期,企业准备窗口至 12 月 1 日

 

新办法设置 6 个月以上过渡期,给境内外企业适应新政预留时间。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与药监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推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与国内监管体系无缝衔接,规范进口申报、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等关键流程,对口岸环节检出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实施退运、销毁。

 

 

综合参考自海关总署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华社报道、央视新闻报道、中国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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