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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个人护理品生产商情 发布时间:2020-10-17 868
食品饮料及个护个人护理品原料配料加工生产设备包装设备及材料其他 会客室
9月21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出,就以“肉沫”是不是概念性添加引发了一场舌战。

9月21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出,就以“肉沫”是不是概念性添加引发了一场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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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宝洁公司高级法规经理、原广东省食品药品评审认证协会化妆品专委会秘书长 谷苗


0.1%是否概念添加?


意见稿第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对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要求以“其他微量成分”引出另行标注。由于这个变动极易让消费者产生“其他微量成分”就是“概念添加”的错位认知,引发了广泛关注。就我个人理解,概念性添加并不能由标签的标识方式所决定。在新《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化妆品的功效依据和功效评价方法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化妆品原料是否为概念性添加,待功效评价依据公开后,自当一目了然。


化妆品原料带入物何去何从?


和0.1%的“其他微量成分”引起的广泛关注不同,我对第十二条的关注点却在于:化妆品原料带入物需要在全成分中标注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曾经很模糊。


2019年,国家药品监督局依据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对上述问题给出了书面解答。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试问,在新《条例》法规体系下,以上解答继续有效吗?


结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我认为,如果不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对此明示,原料带入物很可能被要求纳入产品全成分范畴进行标注。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原则要求):标签内容应当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六条(原料使用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应当明确原料来源及其原料质量规格。


《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产品配方):百分含量: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有溶剂的原料可以标注其浓度或按复配形式申报;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标注,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


“最严厉的处罚”!化妆品标签会不会成为高不合格项?


回到《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34条,主要围绕两个中心点:一是化妆品的标签该如何标注;二是不符合标注要求的该如何处罚。


1. 如何标注?


从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外加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内容。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标签定义)


第四条(原则要求)


第五条(进口产品标签)


第六条(标签内容)


第七条(标签文字要求)


第八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要求)


第九条(产品名称标注要求)


第十条(企业信息标注要求)


第十一条(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标注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


第十三条(净含量标注要求)


第十四条(使用期限标注要求)


第十五条(使用方法标注要求)


第十六条(安全警示用语标注要求)


第十七条(小规格包装标注要求)


第十八条(创新用语)


第十九条(功效宣称依据)


第二十条(功效宣称依据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禁止标注或宣称)


第二十二条(禁用语管理)


第二十三条(标签瑕疵)


第三十二条(补充说明—赠品、试用品)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


每一条都很重要,需要仔细研读。


2. 如何处罚?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一条均为法律责任,可按照处罚力度从强到弱划分为5个级别,按处罚力度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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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现行标签法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除第5级别的标签瑕疵外,其他级别的违规罚款至少从1万元起,还有其他处罚多措并举。大多数标签违规情形对应的罚则为第3级别,属于标签瑕疵的情形非常有限。具体分类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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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条例》法规体系下,鼓励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监管,大胆地预测,化妆品标签将成为很多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也将成为数量居首的化妆品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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